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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2015-05-12 10:24:10石景山地税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北京联合创想广告有限公司:

针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于2015年4月17日依法作出了补缴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合计851730.32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罚款224671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你单位可自公告之日起登录网址http://shijingshan.tax861.gov.cn/ 查阅《税务处理决定书》(石地税稽处[2015]7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地税稽罚[2015]5号),或30日内来我局领取上述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局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京原路二号桥三角地1号院1号办公楼

电话:68876349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景山地方局稽查局

2015年4月29日

 

附件1

石景山地方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石地税稽处〔2015〕7号

北京联合创想广告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0年11月18日至2014年6月9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纳税和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通过不真实的业务合同列支成本冲减营业额共计4012000元,其中“完达山乳业”广告涉及北京京宾创展传媒广告有限公司1200000元、北京梦想之星广告有限公司989700元和北京人为峰国际广告840000元;“体彩公益”广告涉及北京世纪博天广告有限公司982300元。

(二)你单位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支付但银行端查询未实际支付的成本冲减营业额共计4200000元,其中北京冰河鑫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1000000元,北京盛萌宏达广告有限公司400000元,北京奔走相告广告有限公司800000元,北京梦想之星广告有限公司1000000元,北京世纪博天广告有限公司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下同)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

二、 处理决定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第七项:“服务业,税率5%”、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十三条:“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第七项:“服务业,税率5%”、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项:“三、关于营业额问题(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营业税41060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742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18号):“一、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318元。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三条第一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第七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第八条:“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246360元。

(五)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共计153710.3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书并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景山地方局申请行政复议。

石景山地方局稽查局

2015年4月17日

 

附件2

石景山地方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地税稽罚〔2015〕5号

北京联合创想广告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0年11月18日至2014年6月9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纳税和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通过不真实的业务合同列支成本冲减营业额共计4012000元,其中“完达山乳业”广告涉及北京京宾创展传媒广告有限公司1200000元、北京梦想之星广告有限公司989700元和北京人为峰国际广告840000元;“体彩公益”广告涉及北京世纪博天广告有限公司982300元。

(二)你单位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支付但银行端查询未实际支付的成本冲减营业额共计4200000元,其中北京冰河鑫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1000000元,北京盛萌宏达广告有限公司400000元,北京奔走相告广告有限公司800000元,北京梦想之星广告有限公司1000000元,北京世纪博天广告有限公司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下同)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

(二)你单位2007年账簿凭证丢失。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金额为21967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2467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书并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石景山地方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景山地方局稽查局

2015年4月17日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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