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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办法

2015-05-18 09:39:1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5-5-13

实施时间:2015-5-13

市内各有关银行: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审批通过。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我们将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我市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原《深圳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深圳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办法.doc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015年5月13日

附件:

深圳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现金,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深圳分库(以下简称深圳分库)的财政资金。

本办法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库款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前提下,运用金融工具有效管理国库现金,提高国库现金使用收益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和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基础上,实现国库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 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提供足额质押并支付利息。

第五条 国库定期存款利率按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并由市财政委商各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内确定浮动比例。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具体承办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的分行级以上(含分行)的在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第七条 国库定期存款银行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市财政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中支)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并在每期操作之前与人行深圳中支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九条 国库现金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 由市财政委会同人行深圳中支成立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市财政委主任任组长,市财政委分管副主任和人行深圳中支分管副行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委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处以及人行深圳中支国库处、金融稳定处和货币信贷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招标小组负责评标以及确定存款银行名单,并审定当期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方案。

招标小组下设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委国库处。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委和人行深圳中支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测算各中标银行当期国库定期存款的分配额度,并根据招标结果和测算结果制定当期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方案。

第十一条 市财政委负责国库现金流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商人行深圳中支制定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计划,负责签发资金划拨指令;人行深圳中支负责监测货币及信贷市场情况,办理定期存款质押操作以及按照市财政委的划拨指令向存款银行分存国库现金,并定期向市财政委提供国库定期存款的统计信息。

市财政委和人行深圳中支每月25日前应将下月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期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分别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操作信息。

第十二条 承办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每期存款分配额度及相应比例等及时向市财政委提供足额的质押品,负责在收到国库现金运作资金后及时办理转存定期存款的手续,并按照市财政委的兑付指令及时将到期的定期存款本息划解回深圳分库。

第三章 商业银行招标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以当期招标公告信息为准):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十四条 每次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办公室通过市财政委网站和人行深圳中支网站公告招标信息。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向市财政委递交投标文件(文件具体要求以招标公告为准),逾期未递交投标文件的商业银行视为主动放弃竞标。

第十六条 由招标小组组织进行评标工作,评定并选取不少于10家(含10家)商业银行作为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的存款银行。

第十七条 各中标存款银行当期国库定期存款分配额度的测算方式由办公室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单家存款银行当期国库定期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库定期存款总额的四分之一。单一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且不得超过我市已存国库定期存款余额的20%。

各存款银行应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财政委、人行深圳中支报送截止到上月末的一般性存款余额及已存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余额占上月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招标结果制订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方案提交招标小组审定,并及时通过市财政委网站和人行深圳中支网站公布经招标小组一致确认的中标结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委、人行深圳中支和存款银行签订《深圳市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存款银行应分别向市财政委国库处和人行深圳中支国库处报备国库定期存款账户信息。

第四章 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二十二条 存款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应当以可流通国债作为质押,质押的金融产品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如有新的质押管理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登记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人行深圳中支负责办理具体质押操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委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向人行深圳中支提供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方案副本并签发资金划拨指令,人行深圳中支按规定程序复核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国库现金划入各存款银行的报备账户。

存款银行在收到存款资金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具《深圳市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证明》(以下简称《存款证明》)并加盖公章后送市财政委国库处;《存款证明》应包括存款银行名称、金额、利率、期限(起存日统一为人行深圳中支划拨资金的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国库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市财政委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第二十六条 存款银行应于存款到期日足额汇划存款本息。本金和利息应分别汇划,不得并笔。本息款项入库后,存款银行质押品相应解除,对应的《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国库定期存款利息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国库。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将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挂钩。

第三十条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五章 核算对账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委在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其他财政存款”科目下设置“国库现金管理存款”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国库现金管理存款。

第三十二条 人行深圳中支在国库库存表设置“国库现金管理”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额。

第三十三条 人行深圳中支根据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划拨或划回情况,于次一工作日向市财政委提供当期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出、存款到期本息划回明细表。

第三十四条 人行深圳中支应按月、按年向市财政委报送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和余额(分银行)以及利息收入等报表及电子信息,并进行对账。

第三十五条 存款银行应设置“国库定期存款”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吸纳和归还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该科目属于负债类,吸纳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时贷记该科目,归还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时借记该科目。

存款银行应将增设的“国库定期存款”科目变动情况报人民银行备案。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 存款银行向深圳分库分别划解到期的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时,须分别在支付报文附言栏注明“××年第××期国库现金管理本金”和“××年第××期国库现金管理利息”字样。人行深圳中支收到存款本息款项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并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交市财政委,同时最迟于次一工作日对质押品进行解押,并于办理解押后登记表外科目。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委定期与人行深圳中支和各存款银行核对国库现金管理相关账务。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存款银行违反存款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市财政委会同人行深圳中支视情节轻重,决定劝退以至取消其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并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

(一)未按规定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含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义务的;

(五)可能危及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市财政委会同人行深圳中支对商业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季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区级财政部门可向市财政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市财政委会同人行深圳中支代为实施区级代理支库现金管理操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会同人行深圳中支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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