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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化产品专项资金征求意见通知

2015-05-19 10:07:37浙江省财政厅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5-5-18

实施时间:2015-5-18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5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市财政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精神,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了《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 月 日

浙江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出版业持续、稳定、健康、繁荣发展,加强和规范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支持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推广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新闻出版事业稳步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过程公开”的原则分配。已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项目,以及已获其他公共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汇总、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优秀主题(重点)出版物的编辑、稿酬、版权费、校对、排印装、复制、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

(二)优秀服务“三农”出版物的编辑、稿酬、版权费、校对、排印装、复制、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

(三)浙江树人出版奖获奖出版物的宣传推广等;

(四)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同意的其他优秀出版物相关直接成本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及福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浙江省优秀主题(重点)出版物、优秀服务“三农”出版物和浙江树人出版奖获奖出版物。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制定主题(重点)出版物、服务“三农”出版物和浙江树人出版奖项目的申报实施方案,采用竞争法将资金分配到申请单位。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每年一季度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门户网站公布纳入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目录,主要包括主题(重点)出版物、服务“三农”出版物、浙江树人出版奖等项目的申报条件、绩效目标、申报程序、指标要求、截止时间等。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的竞标主体原则上为省内各出版社(不含宁波),省级出版社的申报项目经各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送(统一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汇总);市级出版社的申报项目经各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送(统一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汇总)。

第十一条 评标。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每年5月份对主题(重点)出版物、“三农”出版物和浙江树人出版奖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成立专项资金项目分配评标小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人员采取临时随机确定的方式,以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评审时可邀请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评审过程实施监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召开评审会议,评标小组根据评审办法,集体研究,原则上按照申报项目分值的高低,根据本年度资金规模,提出拟公示项目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公示。对集体评审结果和资金分配方案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确定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分配结果。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拨付资金,省级项目追加省级单位相应支出功能科目预算指标;市县项目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省级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级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考核,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收回或相应扣减省级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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