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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015-07-01 11:22:15海关总署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文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1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时间:2015-6-30

实施时间:2015-7-1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5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标有“*”的货物按照本公告执行。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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