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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问题规定

2015-07-02 09:41:2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纪委发[2015]13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7-1

实施时间:2015-7-1

保监会机关纪委、各保监局纪委、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纪委: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有关法规依据.docx

2.有关解释.docx

中共中国保监会纪委

2015年7月1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

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的交往,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管干部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违规安排特定关系人就业、调整特定关系人工作岗位或者提拔特定关系人、提高特定关系人的收入待遇。

第三条 监管干部不得要求监管对象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第四条 监管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监管对象财物。

第五条 监管干部不得接受监管对象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安排宴请和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六条 监管干部及特定关系人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监管对象参加,不得接受监管对象操办、提供便利或支付费用。

第七条 监管干部不得向监管对象拉赞助出书或者摊派发行,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服务等。

第八条 监管干部未经组织批准不得为监管对象授课、作报告或者接受监管对象邀请到相关单位授课、作报告。不得违反规定领取报酬。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监管干部是指中国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管对象,对于会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国保监会监管范围内的所有保险机构;对于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其所在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内的所有保险机构。

第十条 监管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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