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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5-07-14 10:58:14商务部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关于《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15-7-10

实施时间:2015-7-10

为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我部起草了《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shzc@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 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

商务部

2015年7月10日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援助效益,增强援助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援助项目,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技术目标的项目。

技术援助项目涉及提供物资或附带工程内容的,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参照援外物资或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监督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技术援助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管理,承担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任务的单位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范围内选定。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通过科学设计技术路径和流程,明确项目实施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标准,对项目人员分工、物资设备利用,以及开展技术交流、执行具体技术任务和应对紧急突发情况等作出统筹规划。

第九条 技术援助方案应在项目可研完成之后、立项之前确定,并作为项目报批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于经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同一技术目标下,技术援助方案简单明确、相对统一的技术援助项目,由可行性研究单位在可研成果文件中确定技术援助方案。

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应根据技术援助方案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选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对于经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同一技术援助目标下,技术援助方案不固定、不明确、差异较大的技术援助项目,商务部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技术援助方案。

技术援助方案经招标选定的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一并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内容较为复杂和特殊或安全性有明确要求、需要由具备两项以上专业技术资质的实施企业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允许由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参与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满足项目实施所需要的不同资质要求,并在联合体中标后共同与项目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对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贯穿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实施和监督、评估全过程。技术援助项目遵循先可研、后立项、再实施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受援方援助需求,按照商务部确定的技术援助方案,组织选派项目专家、技术人员赴受援方开展项目实施活动,按期完成技术援助任务,并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技术援助项目由中方和受援方签订政府间协议,明确双方的分工和有关权利义务。

技术援助项目政府间协议要求签订对外实施合同的,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指定机构签订技术援助项目的对外实施合同。

对外实施合同应细化合同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作方式和有关具体权利义务,并应符合中方和受援方国内的法律以及双方签署的项目政府间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与选定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内部总承包合同,并下达任务通知函。任务通知函是项目实施单位办理人员出入境、有关设备材料及物资检验、清关和运输等手续的依据。

项目管理机构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内部总承包合同时,应将列入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并将固定资产清单及时通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内部总承包合同应规定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协议金额的百分之十,并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归还项目实施单位。

履约保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可在国内设立项目指挥领导小组或临时协调机构,负责专门管理项目执行期间有关事项。

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商务部、项目管理机构、各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实施,不得挪用援外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于项目项下技术难度较低、实施程序较简单的非主体、非关键性任务,可以对外分包。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分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明示,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合同应报商务部备案。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物资的检验检疫和通关验放手续,分包单位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全面履行项目分包有关的义务,并对分包单位由于过错导致的项目损失和其他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技术援助项目项下使用援款单独购置并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其他生产和生活设施等物资的产权归受援方所有,项目执行期间由中方项目专家组使用,项目结束后移交受援方。

第二十二条 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收到受援方关于项目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对于受援方有关机构和人员提出的项目反馈意见和建议,应在充分论证研究基础上予以采纳,并及时调整项目后续技术方案和有关措施。由于调整方案和措施改变项目合同价款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援外项目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应涵盖项目执行的总体状况、取得的援助效果、为受援方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措施、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应对、有关项目是否延续的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实施进度等因素,确定是否进行项目验收。对于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当由项目管理机构和受援方主管部门进行共同验收后,办理项目对外移交手续。

对项目固定资产的移交,应由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对资产进行盘点后,将纳入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移交受援方主管部门,并办理相应移交确认手续,有关书面交接材料报项目管理机构和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专人整理和妥善保存相关技术资料,并在办理项目对外移交后两个月内向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工作总结和相关技术资料。商务部负责对技术资料进行统一归档保存。

第四章人员选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派遣执行技术援助的人员(以下简称技术援助人员)应达到项目所要求的专业资质或同等技术水平。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项目实施单位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援助人员资质条件作出明确要求。

按照职务级别、技术水平的高低,技术援助人员可分为高级专家、一般专家和技术工人。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项目实施单位的同时,应当一并确定技术援助人员。

经选定的技术援助人员非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变更后的人员资质、条件等情况重新报项目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派遣的技术援助人员签订项目执行劳务合同,明确双方在执行项目期间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国外执行期间应设立技术专家组组长,负责管理和协调所有派遣人员的日常工作、生活事务,以及与受援方主管机构和人员的外部联络事项。

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负责技术援助人员执行项目期间的境外指导和监管,协助技术援助人员办理政府间项目协调和有关外交事务,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驻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根据项目进度、援助效果、当地影响和受援方反馈意见等,对技术援助项目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有关书面评估意见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和商务部。

第三十一条 技术援助人员待遇包括国内和国外待遇两部分。

技术援助人员的国内待遇由原所在单位提供,包括保留原有职位、岗位和职称,发放国内工资和保障社会福利。

国外待遇主要由项目援款予以保障,包括技术援助人员的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医疗费用、休假、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食宿、办公、交通等在国外履行公务所必须的工作和生活费用,具体执行标准可参照援外人员生活待遇的相关规定。

中方与受援方签署的政府间协议或实施合同应明确约定受援方有义务向中方技术援助人员提供办公用房和必备办公用品,并提供免费办理服务期内居留手续等便利。

第五章 智力成果提供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受援方本土进行项目考察、规划、研究和提供咨询等活动,以及与受援方主管部门官员、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合作交流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有价值的精神财富或智力产品,属于技术援助项目的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编制并经审定的技术援助方案;

(二)与实现技术援助目标、技术方案有关的书面技术建议书、规划咨询和分析研究报告、合同与协议文本、书面操作规程和实施程序、技术难题解决方案等;

(三)以电报、传真、邮件、数据电文等电子形式记载的有经济和技术价值的管理经验、工作程序、实施模式或工艺流程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列明项目实施计划和工作步骤,明确不同阶段具体技术任务完成的目标、时限、条件和程序,合理吸纳受援方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的技术建议,确保智力成果的质量。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执行项目期间的智力成果进行系统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和商务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执行结束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咨询服务单位对项目智力成果进行专业评审,评审依据包括可研报告、立项建议书和勘察、规划、咨询成果文件,以及项目执行总结报告、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和受援方的评估意见等。

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出具评审结论报告,并将报告在作出后一周内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审核。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执行技术援助项目期间创造的智力成果,包括与完成项目有关的作品和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等,一般应归属中方和受援方共同所有,具体应由中方与受援方根据需要在政府间协议中约定。

中方根据受援方要求或其他特殊因素,也可以与受援方在政府间协议中约定有关智力成果单独归属受援方,或者将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智力成果归属中方所有。

对上述智力成果,项目实施单位无权对外转让或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对技术援助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单位重大事项报告、不良行为警示和责任主体追究等工作机制,引导项目实施单位诚实守信经营。

第三十七条 技术援助项目非因特殊原因,不得进行投资价款调整,或突破限额。

商务部按照有关援外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资金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项目的进度监管,项目管理机构对于影响重大、技术复杂或投资规模超过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人员赴受援方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咨询服务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加入检查组。

检查组对于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应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整改建议,要求其在限期内完成,同时应将项目中期检查结果报告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商务部根据可研报告、立项建议书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咨询服务单位的有关评审意见等,开展对项目实施和援助效果的后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或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挪用援外项目资金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经审定的技术专家、技术方案、工艺或实施流程,造成项目无法实现援助效果的;

(五)未按照合同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项目实施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处罚生效之日二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援外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干涉项目实施企业正常履职,造成损失的;

(二)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消极不作为、收受或变相收受贿赂等行为,致使项目不能正常实施并造成损失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关于《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15-7-10

实施时间:2015-7-10

为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高对外援助效果,我部起草了《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shzc@mofcom.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 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

商务部

2015年7月10日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援助效益,增强援助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援助项目,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技术目标的项目。

技术援助项目涉及提供物资或附带工程内容的,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参照援外物资或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监督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以下简称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技术援助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管理,承担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任务的单位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范围内选定。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对外援助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通过科学设计技术路径和流程,明确项目实施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标准,对项目人员分工、物资设备利用,以及开展技术交流、执行具体技术任务和应对紧急突发情况等作出统筹规划。

第九条 技术援助方案应在项目可研完成之后、立项之前确定,并作为项目报批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于经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同一技术目标下,技术援助方案简单明确、相对统一的技术援助项目,由可行性研究单位在可研成果文件中确定技术援助方案。

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应根据技术援助方案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选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对于经可行性研究确定的同一技术援助目标下,技术援助方案不固定、不明确、差异较大的技术援助项目,商务部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技术援助方案。

技术援助方案经招标选定的同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一并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内容较为复杂和特殊或安全性有明确要求、需要由具备两项以上专业技术资质的实施企业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允许由两个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参与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满足项目实施所需要的不同资质要求,并在联合体中标后共同与项目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对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贯穿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实施和监督、评估全过程。技术援助项目遵循先可研、后立项、再实施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受援方援助需求,按照商务部确定的技术援助方案,组织选派项目专家、技术人员赴受援方开展项目实施活动,按期完成技术援助任务,并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技术援助项目由中方和受援方签订政府间协议,明确双方的分工和有关权利义务。

技术援助项目政府间协议要求签订对外实施合同的,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指定机构签订技术援助项目的对外实施合同。

对外实施合同应细化合同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作方式和有关具体权利义务,并应符合中方和受援方国内的法律以及双方签署的项目政府间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与选定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内部总承包合同,并下达任务通知函。任务通知函是项目实施单位办理人员出入境、有关设备材料及物资检验、清关和运输等手续的依据。

项目管理机构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内部总承包合同时,应将列入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并将固定资产清单及时通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内部总承包合同应规定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不超过项目实施协议金额的百分之十,并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归还项目实施单位。

履约保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可在国内设立项目指挥领导小组或临时协调机构,负责专门管理项目执行期间有关事项。

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商务部、项目管理机构、各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实施,不得挪用援外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于项目项下技术难度较低、实施程序较简单的非主体、非关键性任务,可以对外分包。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分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明示,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合同应报商务部备案。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物资的检验检疫和通关验放手续,分包单位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全面履行项目分包有关的义务,并对分包单位由于过错导致的项目损失和其他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技术援助项目项下使用援款单独购置并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其他生产和生活设施等物资的产权归受援方所有,项目执行期间由中方项目专家组使用,项目结束后移交受援方。

第二十二条 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收到受援方关于项目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对于受援方有关机构和人员提出的项目反馈意见和建议,应在充分论证研究基础上予以采纳,并及时调整项目后续技术方案和有关措施。由于调整方案和措施改变项目合同价款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援外项目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应涵盖项目执行的总体状况、取得的援助效果、为受援方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措施、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应对、有关项目是否延续的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实施进度等因素,确定是否进行项目验收。对于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当由项目管理机构和受援方主管部门进行共同验收后,办理项目对外移交手续。

对项目固定资产的移交,应由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对资产进行盘点后,将纳入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移交受援方主管部门,并办理相应移交确认手续,有关书面交接材料报项目管理机构和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专人整理和妥善保存相关技术资料,并在办理项目对外移交后两个月内向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工作总结和相关技术资料。商务部负责对技术资料进行统一归档保存。

第四章人员选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派遣执行技术援助的人员(以下简称技术援助人员)应达到项目所要求的专业资质或同等技术水平。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定项目实施单位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援助人员资质条件作出明确要求。

按照职务级别、技术水平的高低,技术援助人员可分为高级专家、一般专家和技术工人。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项目实施单位的同时,应当一并确定技术援助人员。

经选定的技术援助人员非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变更后的人员资质、条件等情况重新报项目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派遣的技术援助人员签订项目执行劳务合同,明确双方在执行项目期间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国外执行期间应设立技术专家组组长,负责管理和协调所有派遣人员的日常工作、生活事务,以及与受援方主管机构和人员的外部联络事项。

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负责技术援助人员执行项目期间的境外指导和监管,协助技术援助人员办理政府间项目协调和有关外交事务,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 驻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根据项目进度、援助效果、当地影响和受援方反馈意见等,对技术援助项目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有关书面评估意见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和商务部。

第三十一条 技术援助人员待遇包括国内和国外待遇两部分。

技术援助人员的国内待遇由原所在单位提供,包括保留原有职位、岗位和职称,发放国内工资和保障社会福利。

国外待遇主要由项目援款予以保障,包括技术援助人员的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医疗费用、休假、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食宿、办公、交通等在国外履行公务所必须的工作和生活费用,具体执行标准可参照援外人员生活待遇的相关规定。

中方与受援方签署的政府间协议或实施合同应明确约定受援方有义务向中方技术援助人员提供办公用房和必备办公用品,并提供免费办理服务期内居留手续等便利。

第五章 智力成果提供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受援方本土进行项目考察、规划、研究和提供咨询等活动,以及与受援方主管部门官员、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合作交流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有价值的精神财富或智力产品,属于技术援助项目的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编制并经审定的技术援助方案;

(二)与实现技术援助目标、技术方案有关的书面技术建议书、规划咨询和分析研究报告、合同与协议文本、书面操作规程和实施程序、技术难题解决方案等;

(三)以电报、传真、邮件、数据电文等电子形式记载的有经济和技术价值的管理经验、工作程序、实施模式或工艺流程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列明项目实施计划和工作步骤,明确不同阶段具体技术任务完成的目标、时限、条件和程序,合理吸纳受援方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的技术建议,确保智力成果的质量。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执行项目期间的智力成果进行系统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和商务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执行结束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咨询服务单位对项目智力成果进行专业评审,评审依据包括可研报告、立项建议书和勘察、规划、咨询成果文件,以及项目执行总结报告、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和受援方的评估意见等。

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出具评审结论报告,并将报告在作出后一周内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审核。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执行技术援助项目期间创造的智力成果,包括与完成项目有关的作品和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等,一般应归属中方和受援方共同所有,具体应由中方与受援方根据需要在政府间协议中约定。

中方根据受援方要求或其他特殊因素,也可以与受援方在政府间协议中约定有关智力成果单独归属受援方,或者将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智力成果归属中方所有。

对上述智力成果,项目实施单位无权对外转让或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对技术援助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单位重大事项报告、不良行为警示和责任主体追究等工作机制,引导项目实施单位诚实守信经营。

第三十七条 技术援助项目非因特殊原因,不得进行投资价款调整,或突破限额。

商务部按照有关援外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资金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项目的进度监管,项目管理机构对于影响重大、技术复杂或投资规模超过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人员赴受援方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咨询服务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加入检查组。

检查组对于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应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整改建议,要求其在限期内完成,同时应将项目中期检查结果报告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商务部根据可研报告、立项建议书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咨询服务单位的有关评审意见等,开展对项目实施和援助效果的后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或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挪用援外项目资金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经审定的技术专家、技术方案、工艺或实施流程,造成项目无法实现援助效果的;

(五)未按照合同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项目实施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处罚生效之日二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援外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干涉项目实施企业正常履职,造成损失的;

(二)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消极不作为、收受或变相收受贿赂等行为,致使项目不能正常实施并造成损失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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