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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5-07-17 10:59:13浙江省财政厅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5-7-16

实施时间:2015-7-16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7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7月16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

省级有关单位、中国林科院及所属所(中心):

为加强与规范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科技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省本级林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包括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与中国林科院签署的第三轮省院林业科技合作协议(2014~2018年)》浙江省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林科院”)合作项目(以下简称“省院合作项目”)和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推广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监督预算执行。省林业厅负责研究提出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技术指导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浙江省省属涉林科研院校、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国林科院及所属所(中心)。同时鼓励基层林业单位或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与。

第五条 支持重点为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与中国林科院签署的第三轮省院林业科技合作协议(2014~2018年)》、符合我省林业科学研究支持方向和重点的省院合作项目;符合我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支持方向和重点的科技推广项目。省林业厅根据当前林业科技需重点突破解决的问题,提出省本级林业科技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商省财政厅后,在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发布。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一)省院合作重大项目,指浙江省与中国林科院开展合作研究,解决我省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长期性的重大林业科研项目。

(二)省院合作重点项目,指浙江省与中国林科院开展合作研究,主要解决我省林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区域性、培育性、实用性的林业技术和面向全局性的林业经济、管理问题的研究项目。

科技推广重点项目,是指推广应用解决我省生态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关键技术成果的项目和在较大区域内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林业科技项目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省院合作重大项目每项80-10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40万元;

(二)科技推广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4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省林业厅发布的立项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内容录入省林业项目库并将书面申报材料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项目评审

(一)初审。对支持对象按规定程序申报的省院合作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由省林业厅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立项指南要求,提出初审建议。

(二)专家评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林科院组织成立省院合作项目专家评审组;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科技推广项目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建议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对项目实施可行性和经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可实现性等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定立项。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得分排序,择优立项,并将拟立项项目在浙江林业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立项。

第九条 根据公示结果、各项目研究和推广内容,省林业厅商省财政厅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预算规模及补助标准,拨付省补助资金。

第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达的补助资金和项目实施计划,省林业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用于省院合作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的经费支出补助。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和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使用规定不符的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将补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绩效评价内容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林业厅、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如下:(一)资金管理。主要评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合规性等。(二)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建设进度、项目验收、公告公示等情况。(三)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设立及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成果的创新性和可持续性及实用性等。

第十六条 省林业厅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各类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可以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具体项目实施,并暂缓或停止拨付、收回专项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项目承担单位1—3年享受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省本级林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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