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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2015-05-13 10:17:43贵州地税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财税答疑】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住房补贴如何计算个税?

根据财税[2008]24号,云政办发[2000]266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部分的住房补贴,或支付后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的住房补贴,以及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超标准或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云南地税)

● 董事费应按哪个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甘肃地税)【加微信:fdccspx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 公司法人从公司借了一笔钱,到年底未归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如果贵公司法人借款符合文件规定的情况,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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