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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部分是否税前扣除

2015-05-21 10:41:47纳税服务网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中,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中通过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因此,超过注册资本部分所形成资本公积对应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该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在此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相应的折旧额。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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