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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核算 

2015-04-29 13:03:38东奥会计在线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 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一、购入。

1、购入扩散 协作产品后,凭有关合同及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验收入库后,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材料采购  

二、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1、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2、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三、委托加工产品收回。  

1、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2、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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