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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思考

2015-05-18 11:31:04上海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离岸服务外包与跨境应税服务在概念上存在交叉,取得收入性质难以在税目中准确界定,具体税收管理难度较大。建议在下一步“营改增”扩围时,将离岸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并入跨境应税服务有关条款统筹考虑。

为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国家出台了力度较大、延续时间较长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货物和劳务税方面,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对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实行免征增值税。从2014年1月1日开始,税收优惠政策从示范城市扩大到全国,由地区优惠调整为行业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规模扩大,增强了国际竞争力。但是,随着“营改增”范围逐步扩大,离岸服务外包与跨境应税服务在概念上存在交叉,取得收入性质难以在税目中准确界定,税收管理难度较大。

本文认为,在“营改增”即将进入收官阶段的关键环节,对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优惠政策作出评估分析十分必要,建议在下一步“营改增”扩围时,将离岸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并入跨境应税服务有关条款统筹考虑。

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

离岸服务外包与跨境应税服务难以有效区分。离岸服务外包是指外包转移方(发包商)与其外包承接方(接包商)来自不同的国家,外包工作跨国完成。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列举的外包服务,如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就是离岸服务外包。

跨境应税服务遵循的是“营改增”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外,或服务发生地在境外原则。有明确境外发生地的,如会展、仓储和勘察勘探等,不管应税服务的对象是境内还是境外,均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某些特殊应税服务,如广告、电影发行,既看服务接受方,又看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外。

总体而言,跨境应税服务的表述较为规范,其内涵和外延大于离岸服务外包。如果同时并用这两个概念,易使企业获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产生税收漏洞,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落实优惠政策。

离岸服务部分内容适用税种不明。“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中,ITO基本属于“营改增”税目注释内的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BPO和KPO中部分项目可以比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研发、设计服务。但还存在企业运营服务、内部管理服务、后台管理、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客户分析、软件培训、知识产权研究等服务项目不在“营改增”的税目列举范围问题,从理论上,对这些项目应继续征收营业税。但106号文将离岸服务外包全部作为“营改增”免税项目,具体执行中,可能引发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征管范围、适用税种上的争议。

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时缺少有力抓手。离岸服务专业性强,专有名词较多,范围较广,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往往有赖于商务主管部门。之前,不少省市形成了税务机关与商务部门涉税事项联合处理机制,商务部门前置认定离岸服务外包内容,税务机关在审核的基础上落实免税政策。但随着商务部门简政放权力度渐大,已不再对离岸服务外包合同作出确认。失去了专业部门的权威认定后,税务机关可能出现难认定、难执行、难后续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离岸服务外包中部分项目适用政策交叉,易产生税收风险。如ITO中的软件研发服务,可能适用多种税收政策。首先,软件研发的自行研发和受托开发,取得收入可能适用不同的货劳税政策;其次,从受托开发来看,其著作权归属不同,税收上也有不同的处理:如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则征货物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超税负即征即退;如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则属于营业税范围(“营改增”后,属于软件服务);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中的软件研发政策适用,不是简单地一免了之。纳税人往往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执行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增加税收执行的随意性。

直接转包企业无法享受离岸服务外包免税政策。106号文规定,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ITO、BPO或KPO服务,从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均可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执行中,部分境外跨国公司将业务分包给其国内的分支机构,再由这些分支机构分包给国内的服务外包企业,这些服务外包企业不可能从境外取得收入,也无法提供直接与外方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等资料,导致直接转包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地。

完善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离岸服务外包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其适用地域已由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扩大到全国,企业类型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扩大到所有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推进,以及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完善,有必要逐步淡化离岸服务外包的概念,将离岸服务外包涉及的服务项目,按照现有税目分解、充实到现有税目中:如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适时以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取代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

有利于消除促进服务出口优惠政策的叠加效应。离岸服务外包要求与境外单位签订合同,从境外取得收入,服务项目为ITO、BPO和KPO。这几个条件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要求几乎一致,在跨境服务备案管理权限层级下放、资料要求精简和备案要求简化的背景下,将离岸服务外包融入跨境应税服务是大势所趋。

有利于减少离岸服务外包没有对应税目的政策障碍。现行税收政策有离岸服务外包的免税政策,但没有“离岸服务外包”税目。离岸服务外包是多种服务的集合,部分业务在“营改增”税目划分上较为清晰,部分服务还不够明确。随着“营改增”即将全面完成,用跨境应税服务取代离岸服务外包,不仅能够减少税收争议,而且有利于纳税人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范围,从而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当然,考虑到国家的产业政策取向,短期内应给予离岸服务外包优惠政策,可以对现行免税政策进一步评估分析,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深化政策实施效应。同时,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增值税进项较多的业务类型展开调研,从中筛选部分项目考虑实施零税率;对于直接转包的离岸服务外包项目,由于接包商可以取得转包方的进项,建议对转包方恢复征税,给予接包商出口退税。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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