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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在企业重组所得税征收中的应用

2015-05-18 14:12:07东奥继教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企业重组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保值增值,实现规模效应的有效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重组最早开始于19世纪末,已经历了100多年;我国企业的重组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目前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就企业重组税收来说,实际涉及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但从目前实际操作来看,企业所得税是税企关注的核心问题。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等一系列税收政策文件,用以规范我国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所得税征收对资产评估的要求:

根据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6种类型。其相应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另外对跨境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税务处理作了特别的规定。并在不同的税务处理中,对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提交材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有些条款明确要求资产评估报告。此处的企业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当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二)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企业应准备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确认的合法证据。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三)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应准备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应准备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资料。

(四)资产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应准备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应准备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企业合并。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已接受的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应准备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以及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六)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应准备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七)跨境重组。一般税务处理:同居民企业一般税务处理规定。特殊税务处理:第一种情况:对企业发生59号文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按国税函[2009]698号处理: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第二种情况: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

在上述各种企业重组中,不管是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都明确了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合法证据或资产评估报告。对于资产评估报告,在2010年4号公告中首次明确了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由评估机构出具,可见在企业重组所得税征收中资产评估业务将成为法定的评估业务;另外,对于资产的公允价值合法证据,59号文和4号公告虽没有明确指明是那种形式,但由于:一方面某些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过于专业,评估技术过于复杂。如对无形资产、机电设备、房屋建筑物、股权及金融衍生品等的评估,需要评估人员熟练掌握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相关知识以及机电设备、工程建筑、金融、财会等知识;另一方面企业作为利益相关方亦很难独立、客观进行估值。因此,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仍然需要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专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专业的咨询意见。专业的咨询意见通常包括:协助企业分析、估算某一价值参数,如资产市场价格,资产使用年限,资产的实物状态与质量,资产的获利能力及未来收益,资产的折现系数等;协助企业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进行公平调整;或直接对某些资产的价值提供专业分析和估算服务等。可见,随着企业重组的日益频繁,涉税评估业务会越来越多。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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