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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金融商品营业税政策

2015-05-19 11:18:03东奥继教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金融商品营业税政策及热点事件,小编整理以下的文字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工作学习有所帮助,快来学习吧。

一、金融商品与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1]FinancialProducts)指资金融通过程的各种载体,它包括货币、黄金、外汇、有价证券等。就是说,这些金融产品就是金融市场的买卖对象,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原则形成金融产品价格,如利率或收益率,最终完成交易,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如股票、期货、期权、保单等就是金融资产(FinancialAssets),也叫金融工具(FinancialInstruments),也叫有价证券(Securities)

目前金融领域无金融商品一说法,仅在营业税相关规定中提出,且无定义。

二、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第540号)第五条第四项“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2.《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三、热点事件

(一)两面针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编号:临2013-009)

1、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到柳州市抽查部分企业纳税情况,公司属抽查企业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国务院2008年11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公司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176.45元,附加税费2,017,043.91元,合计17,371,220.36元。

2、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的上述主张,在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的基础上,公司随即通过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和广西区地方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陈述了公司出售中信证券股权业务涉税处理的依据和理由:

(1)公司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1999年以发起人身份投资中信证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后成为的全流通股。公司出售该部分股票,实质上应界定为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应交纳营业税。

(2)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公司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公司认为税务机关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2009年1月1日之后出售的中信证券股权相应购入成本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冲突,就应如何确定购入成本这一问题上公司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至2012年11月双方仍未达成共识。(3)基于上述,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对公司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收益相关的营业税暂不予征收。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未收到税务机关就此事项如何计税的回复文件。

3、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向柳州市地方税务局下达了《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督察报告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审便函[2012]113号),要求公司补充申报缴纳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12,974,073.06元。

(二)海南椰岛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的公告(编号:2013-035)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我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营业税追溯检查至2009年度),并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稽处[2013]8号)。检查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公司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三安光电小非按原始成本计算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9,412,143.34元,附加税费1,983,342.81元,合计21,395,486.15元。

2、《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要求公司补交2010年营业税243,360.57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7,035.25元、教育费附加7,300.81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154,611.87元、房产税103,266.00元、个人所得税97,214.96元、印花税89,560.00元、土地使用税5,298.49元;2012年度营业税50,777.84元、房产税26,238.64元、个人所得税3,424.14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392.86元、教育费附加1,523.3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15.55元。合计803,020.31元。以上第1-2项累计补交各项税费22,198,506.46元。

3、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对上述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1,530,632.25元(其中:出售小非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11,157,511.62元)。同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我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地税稽罚告[2013]6号),对上述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406,590.32元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编号:临2014-016)

2014年4月30日,我公司接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琼地税复中字[2014]1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通知称:行政复议期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现关于对我公司股票转让计征营业税时计税成本如何确定的法律依据有待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决定自2014年4月28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将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特此公告。

【法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5月27日2014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明确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股票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四、个人转让股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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