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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麦芽(呼伦贝尔)有限公司涉税案件

2015-06-12 15:13:28新浪网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一、企业概要:

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4年3月20日对中粮麦芽(呼伦贝尔)有限公司2008年6月25日至2014年3月31日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6月,主要经营收购大麦等农产品,加工并销售其产品啤酒麦芽、麦芽副产品及啤酒辅料,提供仓储和技术咨询服务。法定代表人江国金,注册资金1730万元、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由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国家税务局负责该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于2009年4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基本案情及处理处罚结果:

1、该企业2010年10月至2014年3月将自产货物(热力)用于集体福利(职工宿舍、食堂)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9,466.60元,企业已转出进项税额14,657.31元,应补缴增值税34,809.29元。

2、该企业2010年10月至2014年3月将外购货物(电力)用于集体福利(职工食堂)应转出进项税额7,097.30元。

3、该企业2010年10月外购货物(电缆、阀门)用于固定资产构筑物金额215,437.78元,应转出进项税额31,302.92元。

4、该企业2012年7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期初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将农产品大麦发生的采购费用记入存货金额中,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22,763.94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5、该企业2012年7月—2014年3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由于大麦采购费用影响原材料平均单价,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78,449.37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6、该企业按照规定应在2012年7月份对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的处理,而其在2012年12月转出进项税额380,954.61元,造成滞后申报,应加收滞纳金21,142.98元。

7、该企业将外购货物(电力)用于福利部门(职工食堂)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6.70元。

8、该企业2010年10月外购货物(电缆、阀门)用于固定资产构筑物应转出进项税额31,302.92元,该资产于2011年1月份转入固定资产,2011年2月至2012度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99.91元。

9、该企业2012年7月—12月农产品大麦多抵扣的进项税额61,325.1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增值税34,809.29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39,613.53元、加收滞纳金21,142.98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7,231.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上述违法事实第2、3项,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9,200.11元。

通过对本案的检查发现,该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财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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