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精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的基础上,再次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废止之日起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废止的条款自废止之日起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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