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以下当事人因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 ,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我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刘航宇
三、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甲13号六层643室
四、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五、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六、处罚日期:2015年5月1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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