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5-7-1
实施时间:2015-7-1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1]60号)、《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2]98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深证会[2013]30号)、《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6.1条的通知》(深证会[2014]107号)同时废止。
二、鉴于市场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尚未完成,《实施细则》第2.10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7月1日
责任编辑:liling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