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意见的通知[含“草案”文本]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5-7-15
实施时间:2015-7-15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7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7月15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史研究室(宁波不发):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革命遗址普查工作的通知》(中史文〔2009〕7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委〔2010〕77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建立了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
年 月 日
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我省革命遗址保护过程中党史资料征集工作的重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史资料征集是革命遗址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所指党史资料是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领导浙江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形成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和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并需要永久保存的历史资料。包括:
(一)文字资料
(二)口述史资料
(三)革命音像资料(也称红色音像工程)
(四)有关国外境外中共党史资料
(五)经省委党史研究室鉴定和确认的其他党史、国史和文献资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完成党史资料征集,促进我省党史事业发展,用于补助党史部门对党史资料进行征集、整理和抢救等工作的经费。
第四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根据党史资料征集任务,结合财力可能,保障重点,统筹平衡;
(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征集费。用于资料征集过程中的资料购置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
(二)资料修复费。用于资料的修裱、脱酸、加固、字迹恢复和更换卷皮卷盒等费用,及专项设备的维护费用。
(三)资料复制费。用于资料复印、缩微、数字化、翻译、汇编出版、高标准仿真件制作等项目的费用。
(四)库房设备购置费。用于特殊装具更换、购置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党史研究室根据每年全省党史资料征集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各因素补助额的计算公式:
各因素补助额=专项资金总额×权重÷∑各市县该因素总得分×市县该因素得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地方财力因素和其他因素等。
(一)业务因素。根据资料征集数量及完整度、资料重要程度、资料保存时间长短,征集难易程度、资料征集数字化率确定。
(二)绩效因素。根据专项资金执行管理情况,全省党史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三)地方财力因素。根据省财政关于地方财政财力状况的分类分档办法确定。
(四)其他因素。由省委党史研究室会同省财政厅按承担全省党史工作有关试点任务或重点工作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在下达年度专项资金时予以明确。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省委党史研究室负责于每年12月31日前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包括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等,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第十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提前预告的比重。各地财政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省人代会批准后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备案;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实地察看,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财政厅和省委党史研究室要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准备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十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党史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意见的通知[含“草案”文本]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5-7-15
实施时间:2015-7-15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7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7月15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史研究室(宁波不发):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革命遗址普查工作的通知》(中史文〔2009〕7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委〔2010〕77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建立了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
年 月 日
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我省革命遗址保护过程中党史资料征集工作的重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史资料征集是革命遗址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所指党史资料是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领导浙江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形成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和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并需要永久保存的历史资料。包括:
(一)文字资料
(二)口述史资料
(三)革命音像资料(也称红色音像工程)
(四)有关国外境外中共党史资料
(五)经省委党史研究室鉴定和确认的其他党史、国史和文献资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完成党史资料征集,促进我省党史事业发展,用于补助党史部门对党史资料进行征集、整理和抢救等工作的经费。
第四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根据党史资料征集任务,结合财力可能,保障重点,统筹平衡;
(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征集费。用于资料征集过程中的资料购置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
(二)资料修复费。用于资料的修裱、脱酸、加固、字迹恢复和更换卷皮卷盒等费用,及专项设备的维护费用。
(三)资料复制费。用于资料复印、缩微、数字化、翻译、汇编出版、高标准仿真件制作等项目的费用。
(四)库房设备购置费。用于特殊装具更换、购置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党史研究室根据每年全省党史资料征集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各因素补助额的计算公式:
各因素补助额=专项资金总额×权重÷∑各市县该因素总得分×市县该因素得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地方财力因素和其他因素等。
(一)业务因素。根据资料征集数量及完整度、资料重要程度、资料保存时间长短,征集难易程度、资料征集数字化率确定。
(二)绩效因素。根据专项资金执行管理情况,全省党史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三)地方财力因素。根据省财政关于地方财政财力状况的分类分档办法确定。
(四)其他因素。由省委党史研究室会同省财政厅按承担全省党史工作有关试点任务或重点工作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在下达年度专项资金时予以明确。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省委党史研究室负责于每年12月31日前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包括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等,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第十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提前预告的比重。各地财政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省人代会批准后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备案;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实地察看,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财政厅和省委党史研究室要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准备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十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党史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意见的通知[含“草案”文本]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5-7-15
实施时间:2015-7-15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7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7月15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史研究室(宁波不发):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革命遗址普查工作的通知》(中史文〔2009〕7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委〔2010〕77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建立了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
年 月 日
浙江省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我省革命遗址保护过程中党史资料征集工作的重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史资料征集是革命遗址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所指党史资料是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领导浙江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所形成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和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并需要永久保存的历史资料。包括:
(一)文字资料
(二)口述史资料
(三)革命音像资料(也称红色音像工程)
(四)有关国外境外中共党史资料
(五)经省委党史研究室鉴定和确认的其他党史、国史和文献资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完成党史资料征集,促进我省党史事业发展,用于补助党史部门对党史资料进行征集、整理和抢救等工作的经费。
第四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根据党史资料征集任务,结合财力可能,保障重点,统筹平衡;
(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征集费。用于资料征集过程中的资料购置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
(二)资料修复费。用于资料的修裱、脱酸、加固、字迹恢复和更换卷皮卷盒等费用,及专项设备的维护费用。
(三)资料复制费。用于资料复印、缩微、数字化、翻译、汇编出版、高标准仿真件制作等项目的费用。
(四)库房设备购置费。用于特殊装具更换、购置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党史研究室根据每年全省党史资料征集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各因素补助额的计算公式:
各因素补助额=专项资金总额×权重÷∑各市县该因素总得分×市县该因素得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地方财力因素和其他因素等。
(一)业务因素。根据资料征集数量及完整度、资料重要程度、资料保存时间长短,征集难易程度、资料征集数字化率确定。
(二)绩效因素。根据专项资金执行管理情况,全省党史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三)地方财力因素。根据省财政关于地方财政财力状况的分类分档办法确定。
(四)其他因素。由省委党史研究室会同省财政厅按承担全省党史工作有关试点任务或重点工作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在下达年度专项资金时予以明确。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省委党史研究室负责于每年12月31日前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包括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等,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第十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提前预告的比重。各地财政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省人代会批准后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备案;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实地察看,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财政厅和省委党史研究室要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准备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十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党史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liling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