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8年9月27日发布,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的。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
对于一般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较为简单: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但房地产业与其它行业相比,在计算应纳土地使用税时,具有其复杂的特殊性。
目前,房地产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首先需先算出已开发土地与待开发土地面积比值,再乘以总占地面积扣除已开发占地,然后再按照税率才能准确地计算出当期(季)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计算步骤十分繁琐。下面分步加以说明:
一、公式的推导为计算推导方便,我们设:
M代表宗地面积;
N代表累计已出售房屋面积;
G代表楼盘规划总面积;
S1代表征收率;(目前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定税率县区为每平方年6.00元,则季1.5元/平方米,月0.50元/平方米)
S代表当期(季)应纳土地使用税款。
根据计算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几个步骤可综合列出下式:
1.原式(1)为:S(元)=(M-M×N/G)×S1
解析原式(1),原式(1)表明:N/G是已开发出售房屋面积与总规划房屋面积的比值。
M×N/G是应扣除已开发房屋分摊的占用土地面积。
M—M×N/G是总占地面积减去已出售房屋分摊的占地面积后的应税土地面积。
然后再×S1(税率)即为当期(季)应纳土地使用税额。
2.化简式(2)为:S(元)=M(1-N/G)S1
解析式(2),化简式(2)表明是对原式(1)提取公因式M的化简式。
二、公式的引用
例:开封H置业有限公司某商住小区占地86700㎡,该楼盘总规划建筑面积120000㎡,一期开发房屋130套,面积15400㎡,楼盘于2012年11月开盘出售,并在同年12月份开具正式税票售出,利用简化式(2)计算该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应纳多少土地使用税(为计算方便N/G比值取4位小数)
1.计算
根据例题给出条件已知:M=86700㎡;N=15400㎡,G=120000㎡,S1=1.5元(6元/4个季度)。
解:将上述已知因数直接代入简化式(2)
S(元)=86700×(1-15400/120000)×1.5=113364.59(元)
二期开盘后计算也很简单,只要注意将N加计上一期的15400㎡面积即可,不论开发几期,N均为累计面积。
2.验算(按常规方法)
解:A:先求出比值0.1283(15400/120000);
B: 再求出售出房屋分摊占地11123.61㎡(86700×0.1283)
C:再把已分摊占地从总面积中扣除,算出应税面积75576.39㎡(86700—11123.61)
D:再乘以税率等于113364.59元(75576.39×1.5)。
通过以上验算,利用简便式计算的结果与常规方法结果完全相同。
3.公式的速算
若简化式(2)在计算时计算器每步不清零连算,方法更为简便。具体操作为:
15400/120000=0.128333……(利用计算器退位键退至)0.1283—1×86700=—75576.39×6/4(月除以12)=—113364.59(元)
为什么计算器不清零连算得出的结果为负数,这是因为本来应为1—0.1283,在计算时是倒减,结果肯定为负数,只要把负值当正值读,其结果无误,很显然连算的计算效率大大提高。
切记:第一次出现的负数(75576.39)是应税土地面积。
第二次出现的负数(113364.59)是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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