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需要考虑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在随后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虽然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但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必考虑减值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却必须在一定情况下考虑减值。其原因仅仅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被计入了所有者权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一)一般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其会计分录可表示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其中:
1.“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金额=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减值时的摊余成本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减值前的账面价值,也可以通过“倒挤”得到。
(二)如果在减值前,账面价值大于初始成本(此时相关资本公积为贷方余额),因为特殊原因公允价值急剧下降,发生减值,此时资本公积的贷方数应从借方转出。会计分录可以表示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减值后,以后期间价值回升时,一般是可以转回的。
1.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的,转回的会计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的转回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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