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发生的社保滞纳金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十条也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缴纳保险逾期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因此,只有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缴纳保险逾期产生的滞纳金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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