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产适用营业税起征点规定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豫财税政〔2011〕81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起征点。……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出租房产适用于营业税起征点“按次纳税”规定,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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