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企业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该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财税处理吧!
一、概念及核算范围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出来的专门用于职工医疗、补助以及其他福利事业的经费。
二、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一)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那么什么是“合理工资薪金”,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对企业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第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第二,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第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第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第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福利费的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人员的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的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金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
1.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福利费
2.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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