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某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到扬州地税稽查部门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告知书,副总经理对文书上的内容表示认可,并准备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稽查工作人员要求由财务经理签收,该副总经理不理解,觉得应该是他更能代表公司,经过稽查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得到了副总经理的认可,由财务经理进行了签收。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尽管在公司内部,副总经理的职权高于财务经理,但不属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文书需要由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因此,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告知书需要由财务经理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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