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减免。对由于免征、减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至2013年。
特殊规定:
一、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还。
二、对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了另有规定者以外,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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