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 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一、购入。
1、购入扩散 协作产品后,凭有关合同及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验收入库后,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材料采购
二、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1、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2、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三、委托加工产品收回。
1、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2、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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