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中心
东奥继续教育 >> 财经热点资讯 >> 法规速递 >> 正文

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评级检查通知

2015-09-17 13:50:41中国期货业协会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评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文时间:2015-9-11

实施时间:2015-9-11

各期货公司:

按照《关于委托中国期货业协会开展期货公司信息技术检查评级工作的函》(机构部函[2015]2462号)的要求,受证监会机构部委托,我会将于2015年继续组织开展期货公司落实《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技术评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期货公司可向我会提出进行更高类别技术检查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公司的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2.各申请公司应将书面申请抄送辖区证监局。

3.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即现场检查阶段、审核阶段及评审阶段。

4.我会将于现场检查前至少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被检查公司。

5.本次检查工作仍将采用现场查看和人员访谈两种方式,检查依据为《指引》及检查细则。其中,《指引》第八章营业部技术要求暂不检查。

二、检查前准备

1.相关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拟申请类别,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做好信息技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符合拟申请类别的要求。

2.相关期货公司应在检查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前,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3.现场检查开始后,期货公司不得更改或替换所提供的证明材料。

4.为便于检查小组保存和携带检查资料,各期货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应为电子文档方式,只有纸质证明材料的应扫描成影像文件。

三、注意事项

1.请在书面申请中注明《指引》原类别、拟申请类别、公司相关联系人、手机号码、传真号码及管理总部所在地址。

2.管理总部与机房不在同一地区,或同时拥有两个主机房以上(含两个)的期货公司,应在书面申请中分别注明管理总部及机房所在城市,以便合理安排现场检查时间。

3.我会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就本次检查向期货公司提供产品、咨询等服务,请各公司对此类机构或个人保持警惕。

协会联系人:王 曦 010-88087062

宋逸龙 010-88086885

传 真:010-88087060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八层

邮 编:100140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分享到:

  • 王越王越
  • 赵洪进赵洪进
  • 郭宏宇郭宏宇
  • 陈志坚陈志坚
  • 刘圣妮刘圣妮
  • 黄洁洵黄洁洵

您可能感兴趣的

继续教育地区导航

返回首页地图查找

关于我们|合作伙伴|客户服务|联系我们|帮助中心|TOP

京ICP证140195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4754号  ©dongaoacc.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可信网站诚信网站

关闭

关注东奥继教公众号
掌握继续教育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