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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2015-12-02 17:30:2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

发文文号: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5-12-2

实施时间:2015-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化企业债券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简化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核效率

[一]简化申报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件精神,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转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发债企业的辅导、培训,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发债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作申报材料。鼓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企业债券发行,统筹做好项目投融资工作。

[二]精简申报材料。企业债券申报不再要求提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预审意见[包括土地勘察报告,当地已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占GDP比例的报告等]、募集说明书摘要、地方政府关于同意企业发债文件、主承销商自查报告、承销团协议、定价报告等材料,改为要求发行人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收费权等与债券偿债直接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公示,纳入信用记录事项,并由征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三]提高审核效率。我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债券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开展技术评估,同时优化委内审核程序。债券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分类管理,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融资

[四]信用优良企业发债豁免委内复审环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仅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的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在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技术评估后由我委直接核准。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五]放宽信用优良企业发债指标限制。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六]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债及创新品种债券可直接向我委申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行出具转报文件],第三方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缩减至10个工作日。

1、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所属企业发行的债券。

2、创新品种债券,包括“债贷组合”,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

三、增强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提高使用效率

[七]进一步匹配企业资金需求。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发债企业可选择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债券。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综合融资协调能力优势,鼓励商业银行利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双重手段,承销以“债贷组合”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并探索通过专项委托审核等方式,推动项目资金足额到位,统筹防范金融风险。

[八]支持债券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建设。为满足项目前期资金需求,企业债券资金可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建设。企业申报债券时,对于已开工项目,应提供项目合规性文件;对于处于前期阶段的项目,应提供拟支持的项目名单,但严禁企业虚报项目套取债券资金。

[九]允许债券资金适度灵活使用。为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对闲置的部分债券资金,发行人可在坚持财务稳健、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将债券资金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但不得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或用于股票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领域。

[十]确保债券资金按时到位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确保债券资金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按比例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行人应加强债券资金专户管理,严格通过专户支付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每半年将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工程下一步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批复和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披露;主承销商应每半年提供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要按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附件1]进行规范管理。

[十一]允许债券资金按程序变更用途。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有困难,需要办理募投项目变更的,发行人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债券资金,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省级住建部门意见后,由发行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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