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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注协专家提示[2015]第11号

2015-12-14 12:24:34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5]第11号--关于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审计的特殊考虑

发文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5]第11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5-12-9

实施时间:2015-12-9

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审计工作,是提高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增强年度检查监管效果、确保社会组织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手段。

最近一段时间,国务院、民政部以及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民政局陆续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47号)、《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京民社发[2015]335号)。上述规范性文件及办法的实施,对促进慈善事业的公开透明、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等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社会组织的特点及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时存在很多困惑和难点。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行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通过对社会组织审计执业中主要热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和梳理,针对社会组织业务活动公益性判断和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等方面的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专家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关于“社会组织”的一般界定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47号),一般将依法在民政部门设立登记、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特征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为社会组织。

二、对业务活动公益性的关注及应对

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是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最显著特征。注册会计师在接受社会组织年度审计业务时,应对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的公益性予以充分关注,防止由于缺乏公益性而导致的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和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诚信风险。

(一)重点关注

对公益性的考虑,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包含但不限于)予以关注:

1.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其范围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下列规定: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从事的公益活动是否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重大募捐活动是否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是否经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

4.是否有完善的预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5.大额捐赠,捐赠人是否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了捐赠协议。

6.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是否经基金会验收确认,其入账价值是否公允。

7.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是否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是否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是否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8.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是否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计提示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考虑是否对其公益活动的公益性及合理性予以披露:

1.受赠对象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范围。

2.捐赠行为不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募捐活动除外。

3.捐赠支出未取得合规票据。社会组织依法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捐赠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其是否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社会组织依法向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捐赠时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该捐赠行为是否有基层政府机构(如财政、民政、统战或政府相关部门)签收证明及受捐人的签名等记录。

4.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或有关规定)将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5.社会组织接受捐赠的同时含有商业行为,如直接宣传、促销、销售捐赠人的产品和品牌;为捐赠人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等。

6.向发起人或捐赠人或其指定的对象提供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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