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中心
东奥继续教育 >> 财经热点资讯 >> 法规速递 >> 正文

香港、内地互认基金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2015-12-28 16:08:3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关于发布《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2015-12-25

实施时间:2015-12-25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参与人:

为规范各参与人通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本公司制定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一: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

附件二: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分享到:

  • 王越王越
  • 赵洪进赵洪进
  • 郭宏宇郭宏宇
  • 陈志坚陈志坚
  • 刘圣妮刘圣妮
  • 黄洁洵黄洁洵

您可能感兴趣的

继续教育地区导航

返回首页地图查找

关于我们|合作伙伴|客户服务|联系我们|帮助中心|TOP

京ICP证140195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4754号  ©dongaoacc.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可信网站诚信网站

关闭

关注东奥继教公众号
掌握继续教育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