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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12-31 15:19:0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发改地区[2015]3107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12-28

实施时间:2015-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区域合作主管部门,有关区域合作组织:

加强区域合作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区域合作工作,对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近年来,全国区域合作系统紧紧围绕加强区域合作、促进协调发展,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合作领域,着力完善合作机制,各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为引领,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形式、创新合作机制,努力构筑各地区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地区间良性互动的区域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围绕加强区域合作、促进协调发展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和政策引导,着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加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领域合作,加大对口支援(协作)工作力度。

加强联动、形成合力。更好发挥政府宏观指导引导作用,加强系统上下联动和部门间协调配合,不断创新完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域合作组织、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市场主体积极作用,形成推动区域合作工作的合力。

统筹内外、完善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引领,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统筹推进对内合作与对外开放工作,以开放促合作、以合作促开发,构建内外联动、合作共赢的区域合作格局。

创新方式、丰富手段。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各地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加强区域合作的新路径、新方式,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丰富区域合作工作的手段。

二、积极贯彻落实三大国家战略

(三)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各地发挥比较优势,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顶层设计以及各省(区、市)参与建设“一带一路”实施方案。支持发挥西部地区向西开放前沿阵地、沿海地区龙头引领和内陆腹地战略支撑作用,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重点打造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和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结合六大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支持各地深化与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共建境外产业集聚区,有针对性地培育打造一批共建走廊试点示范省(区、市)。

(四)积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支持三省市制定各自方案和支持政策,稳妥有序推动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推进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协调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驱动发展和试点示范。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支持建立由北京市牵头的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协调机制,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防联治、产业发展协同协作、市场要素对接对流、社会保障共建共享等重点领域合作。

(五)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认真组织实施即将出台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沿江11省市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协商合作机制,高起点高水平合作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沿江产业有序转移和优化升级,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推动上中下游地区协调发展、沿海沿江沿边全面开放。发挥长三角区域合作组织作用,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带动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

三、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合作

(六)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三大战略为引领,积极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等经济支撑带建设,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发挥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其他地区借鉴京津冀协同发展做法,提高东北地区、中原地区、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内部协同发展水平。推进重点地区一体化发展,支持有条件地区积极探索同城化。根据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探索建立毗邻省份发展规划衔接机制,推动空间布局的协调和时序安排同步进行。

(七)推进统一市场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矫正要素配置扭曲,促进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联动合作,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促进信用信息互通、互认和互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建立相对统一的市场执法标准,实现市场监管信息共认共享,市场监管措施联动,依法坚决打击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八)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统筹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毗邻省份间加强沟通协调,加快铁路、高等级公路、内河航道等交通干线建设,优先打通缺失路段,畅通瓶颈路段,提升道路通达水平,构筑紧密协作、高效便捷、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支持合作共建重要的支撑电源点,加强区域电源与电网联网建设,完善油气输送管道网络,提高能源保障能力。加强跨区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综合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提高水利保障能力。促进信息网络设施共建,优化省际骨干网络,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升级。逐步推动同一城市群内取消手机漫游收费。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枢纽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控中心,创新多式联运监管体系,发展江海、铁水、陆航等多式联运。

(九)加强产业对接协作。结合实施三大战略,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支持建立区域产业链条上下游联动机制,促进产业组团式承接和集群式发展。积极推进区域协同创新,支撑引领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坚持绿色发展,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优化产业布局,调控发展规模,推动转型升级。坚持市场导向,尊重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主体地位。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在落实国家各项支持政策的同时,自行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推动重点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和产业转移。支持有条件地区发展“飞地经济”,鼓励各地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共同组建公司管理园区等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各类园区。

(十)推动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鼓励引导区域间加强创新要素对接流动。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跨区域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基地,实现互利共赢发展。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加强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对接合作,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共建科技园区。支持区域间合作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基金,加快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推动区域间围绕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医疗健康及产业发展等问题,开展联合攻关,共享创新成果。深入推进对口科技援助,鼓励东部地区与西部省份合作创新,探索欠发达地区创新驱动发展新路径。

(十一)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合作。鼓励开展跨行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协同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联合构建生态安全屏障。支持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开展区域大气污染和江河湖海水环境联防联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建立会商机制,健全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合作,共同应对区域突发性生态环境问题。探索区域一体的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完善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建立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管理和交易制度方面开展先行先试。

(十二)深化社会事业领域合作。加强统筹协调和衔接配合,推动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流转顺畅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有关地区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医疗卫生资源和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区域协同创新。加快推进各类社会保险关系在不同省份间无障碍转移接续,科学设定并逐步统一各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各地区人才交流和劳务合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无障碍流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区域联动监管,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和协同处置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跨省交界地区全面开展社会事业合作。

(十三)加大对口支援(协作)工作力度。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和青海等省藏区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及相关库区的对口支援或帮扶力度。优化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支援方在资金、技术、人才、体制、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创新帮扶形式,拓展工作领域,突出改善民生,加强支援方与受援方互动,促进受援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强化东西扶贫协作,建立刚性约束机制,支持以企业合作为载体,推动东西部人才、资金、技术、市场等要素有效对接。鼓励各地区自行开展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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