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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16]1号

2016-01-06 17:23:32深圳证券交易所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关于发布《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证上[2016]1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6-1-5

实施时间:2016-1-5

各会员单位:

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取消了投资者新股申购预缴款的规定。为落实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本所调整了新股发行流程,将网上发行申购次日完成配号调整为申购当日完成配号。

为做好与股票发行相关规则规定的业务衔接,本所修订了《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对会员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的适当性管理业务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业务指引》第四条修订为“对未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或者虽已签署但未达开通期限的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的,会员应当及时采取纠正处理措施”.按照该条规定,会员客户适当性异常报警核查业务流程相应调整,对于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客户参与新股申购的,会员无需于次一交易日上午10点前向本所申请撤销申购,但应当自会员业务专区收到创业板客户适当性异常报警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及时填报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异常原因、是否符合创业板适当性规定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是否撤销申报”栏目已删除,不再要求填报。

二、在原《业务指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前增加一条“会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落实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要求。对于违反本指引的会员或相关人员,本所将按照《会员管理规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措施。”

三、各会员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流程调整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创业板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四、修订后的《业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2010年11月19日发布的《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深证会[2010]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月5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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