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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不动产对公司进行增资涉税事项

2015-10-10 17:32:20纳税服务网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1.债务人涉税分析债务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甲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甲公司不从事房地产开发,同时房屋和商铺不属于债务人建造的商品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甲公司免缴土地增值税。债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增资协议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进行贴花:80000*0.05%=40(万元)。

债务人将不动产对甲公司进行增资,房屋和商铺的所有权属已由债务人转移到甲公司,债务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债务人需确认转让该不动产所得29960万元,即收入80000-成本(16000+34000)-税费40万元。

2.甲公司涉税分析

债务人以不动产增资,增资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额为40万元;甲公司增资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为8亿元,甲公司资金账簿应增加贴花40万元,共计贴花8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债务人以不动产对全资子公司甲公司进行增资,甲公司免缴契税。甲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经审批后可免征契税。

债务人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对于甲公司而言,只是股东发生变化,由于股东均为境内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不发生改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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