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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挖出3611万元股权转让税款

2015-07-02 11:46:12东奥继教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案情简介:近日,一笔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款3611.78万元在青岛即墨市国税局顺利入库,创下即墨市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高。

近年来,随着企业重组业务的增多,股权转让行为日益频繁。由于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获取企业股权转让信息,特别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导致对股权转让行为不能有效监控,税款难以及时征收入库,税收流失严重。今年初,为弥补这一管理短板,即墨市国税局成立了股权转让管理项目组,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管理。为突破股权转让信息不对称瓶颈,项目组强化部门协作,从地税、工商、财政、土地、房管等部门及时获取股权转让和大额资产转让等信息,同时,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利用,对有关信息跟踪分析。

今年2月,项目组梳理地税、工商等部门信息,结合互联网企业披露的信息开展比对分析后,发现了辖区内一上市公司H公司发生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消息。他们立即查询相关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和工商变更信息,并到H公司实地了解,证实H公司的股东A公司存在转让股权行为。项目组了解到,由于经营策略需要,2015年1月16日,境外某日资非居民企业A公司与中国境内某居民企业S公司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H公司15.2%股份,2300万股流通股转让给S公司,交易金额为37490万元。3月16日,该笔交易完成。但在交易完成后,S公司因客观原因未依法扣缴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由于S公司税收管辖权不归即墨市国税局,在S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未实施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项目组意识到,如果不能及时追缴,该笔税款很可能就会流失。他们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将相关情况汇报至局领导,并成立了由项目组、法规、税政、稽查和税源管理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应急小组,由股权转让项目组统筹各部门力量,税政科和政策法规科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保证所有的措施合理合法。税源管理二科就该项业务主动向企业提供援助服务,辅导企业依法规避纳税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做好充分的准备后,项目组到H公司宣传税收政策,要求H公司尽快联系A公司,协助征缴税款。取得H公司的配合后,该局稽查局及时与A公司取得了联系,就股权交易行为和税款缴纳事宜展开调查。起初,A公司认为股权受让方S公司支付款项,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S公司在支付款项时未履行扣缴义务,责任在S公司,税务机关应该追究的也是S公司。此事与A公司无关,并拒绝提供股权转让相关资料。

针对A公司的上述陈述,稽查人员指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向S公司转让其持有的H公司的股权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该就其取得的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S公司在支付款项时未及时履行扣缴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自股权转让起7日后,如扣缴义务人仍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被转让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追缴该笔税款。最后,稽查人员指出,如果A公司不配合此次股权交易调查,拒不缴纳税款,势必会影响A公司。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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