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资金[2015]114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7-9
实施时间:2015-7-9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防止股市非理性下跌,切实维护投资者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与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可以协商合理确定还款期限,不得单方强制要求证券公司提前还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