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年第17号
发文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年第17号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8-4
实施时间:2015-8-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决定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的内容修改为“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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