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减负抵扣的通知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9-1
实施时间:2015-9-1
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依据《关于调整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62号)精神,地税部门已在2015年7月起,已对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从2015年9月起,地税部门将对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按原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实施自动抵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抵扣对象
直接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入库失业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
二、抵扣办法
1、本次对2015年3月至6月的失业保险抵扣,采用总额抵扣法。地税部门依据费率差额计算出本单3至6月应返还的失业保险金总额。
2、用人单位从2015年9月起,在申报社保费时,系统将自动完成抵扣,直至可抵扣余额为0。
3、用人单位在2015年年底前无法抵扣完毕的,请在2016年1-2月向地税机关直接申请余额退费。
三、其他
1、本次失业保险抵扣采用总额抵扣办法,不再调整参保个人已入库缴费明细,其失业保险保险待遇按原基数计发。
2、本次总抵扣金额不仅有单位多缴部分,也包含本市职工个人多缴部分,缴费单位应将个人多缴的失业保险金退还职工个人。具体的返还金额明细,用人单位可登陆网站查询(“社保办税服务厅—社保业务—单位失业保险费可抵扣明细查询”)。
3、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参保个人,其失业保险费多缴部分由社保部门直接返还参保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银行账户,具体返还时间待社保部门另行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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