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国税局对运输业实施专项评估时,发现某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异常。该局通过实施约谈和实地核查,确定了该企业违规抵扣的事实,责令其作进项转出,并补缴税款31.4万元。
东阿县国税局对辖区内10户运输企业实施专项纳税评估时,发现X企业2014年1月~3月申报销售额1018.5万多元,销项税额112万多元,进项税额108.1万元,缴纳增值税3.9万多元,增值税税负率仅为0.39%,远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
对此,评估人员分析企业经营活动后认为,X运输企业销售服务对象财务制度严谨,见票支付运输费用,因此可基本确定X公司销售收入正常。但数据显示,该公司固定资产增加较多,但相应的油料消耗、维修费用却没有增加,于是决定将评估重点锁定在固定资产抵扣方面。
评估人员按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人员进行了约谈。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偏低是由于企业固定资产增加较多所致。该企业2014年3月购入一台公路建设用设备,金额184.62万元,抵扣进项税款31.38万元,并将此设备出租给某公路建设公司使用。
企业的经营行为看似正常,但评估人员没有放过这一疑点,继续询问企业人员该笔业务的资金支付情况,同时要求该企业提供购销合同、租赁合同。企业人员表示该笔业务为现金支付,因与租赁方属关联企业,并未签订租赁合同。
约谈结束后,评估人员认为本次约谈企业的解释不能完全排除涉税疑点,于是决定进行实地核查。
因上述设备属于关联企业使用,评估人员与该公路建设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联系。经实地核实,该台设备已在某公路建设公司固定资产账目中做了登记,企业对该设备拥有所有权。
面对事实证据,X企业负责人最终对评估人员说了实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许多应取得进项的业务未能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恰逢其关联企业购置新设备,财务人员认为可以利用“有形动产租赁”这个项目进行抵扣少缴税款,因此违规进行了抵扣。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责令其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3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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