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鲁政办发[2015]52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5-11-27
实施时间:2015-11-27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已公开发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事项界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是列入目录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转让、产权交易、药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主要包括八大类:
1.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
5.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6.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7.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8.依法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上述入场交易项目的范围和限额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纳入管理。
二、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范围
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交易平台,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在整合建立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
三、科学规划设置平台层级
整合建立省、市两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市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市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确需保留的县级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需经所在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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