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个别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期发[2015]167号
发文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5-12-3
实施时间:2015-12-16
各会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2月16日起停止适用2013年10月29日发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因套利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的规定。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