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资管产品登记结算服务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2015-12-7
实施时间:2016-1-1
各资管产品管理人:
为降低本公司基金业务系统参与人及投资者成本,本公司定于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公司基金业务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降登记结算服务费
一是免去所有服务月费年度下限,即免去原年度最低费用;二是对开放式基金产品,以单一管理人登记在本公司TA系统中的产品数量为基准,增加阶梯打折优惠;三是免去由本公司担任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登记结算服务费(参见附件一)。
从2016年1月1日起,本公司对2015年下半年收费期(7-12月)及以后的应收费用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计收。
二、调降电子合同服务收费标准,优化计费方式
调整后电子合同服务收费标准有所降低,但计费方式由按产品计收调整为按产品代码计收(参见附件二)。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公司对于2015年及以后的应收费用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进行计收。
为避免个别使用代码较多的产品总费用额发生不降反升的情况,对于在新收费标准正式实施之前的旧产品代码(统计时点以电子合同系统中记录的合同上传起始日期为准,截至2015年12月31日),管理人可选择继续沿用原收费标准,也可以选择按新收费标准计收,并及时将选择结果以回执(参见附件三)形式盖章并传真至本公司并与本公司电话确认收到。若逾期未收到回复,本公司视同该管理人默认同意按新收费标准计收2015年及以后的电子合同服务费。
三、调降对投资者收取的相关费用
免收投资者非交易过户手续费等(参见附件二)。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公司对于投资者新办理业务按调整后标准执行。请各管理人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及时告知投资者。
联系人:江芸涓、孔维
传真:010-50938907
电话:010-50938737、50938648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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