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信厅安全[2016]10号
发文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6-1-20
实施时间:2016-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的管理,促进民爆行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经研究,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管理方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专用生产设备的危险等级、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技术发展及安全生产情况,发布《目录》并及时修订。
二、原则上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 9063)界定的0、Ⅰ、Ⅱ类专用生产设备、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炸药生产地面站等纳入《目录》管理。但已布置在抗爆间室或抗爆防护装置内、实现人机隔离作业的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实现了无人化生产的生产线上专用生产设备,不再纳入《目录》管理。
三、《目录》所涉及的专用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如下要求,方可在民爆物品生产中使用。
(一)新研制的专用生产设备,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和安全评价。
(二)进口的原装专用生产设备,已通过安全评估。
(三)2007年12月底以前民爆生产企业已在用的本企业自行研制的专用生产设备,已通过安全评价(结论为风险可接受)。
四、专用生产设备的产品标准、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必须齐全,并能有效地指导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保养(含大、中修和日常维护)和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置。
五、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安全评价、验收、安全许可现场考核等活动时,各有关单位应对所选用的专用生产设备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条件和标准进行查验,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六、民爆生产企业选购专用生产设备,其适用范围必须与自身工艺配方相匹配,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WJ 9063)、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和维护专用生产设备。
请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的民爆生产企业、中介机构,以及专用生产设备研发和生产企业、科研单位。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原《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安函[2012]138号),原《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即行废止,并停止受理企业关于专用生产设备纳入《目录》的相关申请。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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