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发[2016]9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1-25
实施时间:2016-1-1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2号,见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见附件2)规定,现将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监管收费范围
(一)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三)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
(四)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五)其他经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
二、保险业监管收费标准
保险业监管费由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机构监管费。
1.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
2.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
(二)业务监管费。
降低对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
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的0.4‰收取。
2.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按照“优化收费结构、减轻企业负担”原则,对因监管费政策调整导致缴费增加的保险机构,其2014年和2015年应缴监管费仍按照本通知印发前规定的2013年收费标准执行;其2016年和2017年应缴监管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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