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合并办理2016年执业会员年检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评协[2016]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2016-2-24
实施时间:2016-2-24
各资产评估机构、相关资产评估师:
为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会将组织开展2016年执业会员年检与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年检(以下简称“登记年检”)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两项年检工作合并办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年检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截至年检基准日会籍在北京地区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均应参加本次年检,非资产评估师股东视同执业会员参加年检。年检基准日处于转会、转所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师由转出协会、转出机构进行年检。我会所属资产评估机构在外省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师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协会进行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执业会员年检内容
1.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2.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3.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5.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6.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8.中评协及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登记年检主要内容
1.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是否存在违反资产评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情况;
3.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4.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6.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条件;
7.是否加入行业协会。
三、年检申报材料
(一)《2016年执业会员年检相关部门会签表》(附件1);
(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2);
(三)《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3);
(四)《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4);
(五)《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情况自查表》(附件5);
(六) 凡缴纳个人会费的资产评估师填写《资产评估师个人信息统计表》(附件6);
(七)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年检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
2016年2月24至3月6日为自查期间,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做好本机构年检自查工作,认真组织填写年检申报材料,并针对每项填报内容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待协会抽查。评估机构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为做好2016年资产评估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体检工作,确保个人信息采集完整准确,请各评估机构认真填写《资产评估师个人信息统计表》(附件6),并将该表电子版(EXCEL格式)同年检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电子版的文件名应注明单位名称与参检资产评估师人数,格式为:“XXX评估公司(事务所)XX人”。
(二)材料申报与协会审核
年检材料申报时间为2016年3月7日至3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各资产评估机构与相关资产评估师首先持《2016年执业会员年检相关部门会签表》(见附件1)到财务部办理缴纳会费情况证明,然后将年检相关材料以A4纸形式递交评估一部进行审核。协会代管的资产评估师自行参加年检,提交附件3、附件6即可。
(三)年检要求
1.总体要求
我会将对符合两项年检规定的资产评估师予以通过年检,并当场发放年检标识。
2.执业会员年检要求
执业会员如未按规定办理执业会员年检,我会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惩戒;对符合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情形的,将进行现场检查,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中评协,由中评协核实后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
3.登记年检要求
对于不符合登记年检要求的资产评估师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改正的予以通过年检,未完成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
(2)因不符合《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条件而不予通过年检的,变更其登记类别。
(3)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年检抽查
我会将根据年检情况选取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与相关资产评估师进行现场抽查。
五、其他
(一)为了保证本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暂停办理资产评估师入会、转所、撤销手续,恢复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评估机构应在年检申报材料上报前,通过我会网站首页“资产评估师查询”或中评协网站首页“行业信息查询”核对本机构信息及资产评估师有关信息。如有变更事项请书面通知评估一部,涉及评估机构信息变更的,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的有关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备案,并向我会备案。
(三)申报年检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会评估一部联系。
联系人:唐克 ,联系电话:88221017。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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