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已售商品房退回,可以在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后计算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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