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涉税分析
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股权抵债协议涉及企业股权转让,该抵债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应缴纳印花税=80050*0.05%=40.02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按照上述规定,甲公司的资产为不动产,债务人将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债权人,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为不动产。债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由于上述文件配套的程序性规定,即如何征收、如何计缴土地增值税,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仍未明确,因此,双方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债务人没有股权转让所得,其缴纳的印花税准予税前扣除,捐赠支出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2.债权人涉税分析
债权人应就抵债协议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额为40.025万元。
债权人取得的抵债收益50万元,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税费降低,具有节税效益。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以上案例仅是针对税收方面的分析,交易双方还应结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操作的可行性,债权人还需结合持有抵债不动产的用途等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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