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软件公司存在通过调节软硬件售价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补征入库增值税、滞纳金共60余万元。
A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广州开发区国税局对A公司实行先退税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主要研发生产一种检测仪,并在检测仪中嵌入了自主研发的控制分析软件一并销售。企业2014年即征即退货物销售收入占其全年总收入的84%,增值税税负率为17%;一般货物收入仅占其当年总收入的16%,增值税税负率为零。相关比例及税负率极不合理,税务人员怀疑A公司存在虚增即征即退货物销售收入以及进项税额抵扣不合理的问题。
通过约谈,税务人员了解到,A公司负责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产品销售给关联企业B公司,由B公司负责产品的市场开发和销售。由于所产检测仪系统获得国家专利,产品售价由集团公司制定,毛利率为42.6%。目前软件价格约占80%,硬件价格约占20%。由于无资料显示两家关联公司的交易存在定价不公允问题,税务人员将目光锁定“软硬件价格的划分”处理。
税务人员调查软件行业得知,作为已经研发成型并投产的嵌入式软件,软件部分成本应占比极低,大部分成本应为硬件成本。对比来看,A公司2014年度的主营业务成本却是硬件收入的3倍,成本与收入很不匹配。
实地调查结果印证了税务人员起初的判断。软件方面,A公司的生产环节就是将已研发好的软件安装到检测仪上,工序简单,成本基本可以忽略;硬件方面,由于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税务人员用“计划成本×销售数量”测算企业的实际销售成本,所得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上的主营业务成本基本一致,而企业一般货物申报收入仅为主营业务成本的1/3,成本与收入倒挂情况严重。
A公司财务负责人这才承认,集团公司的确低估了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硬件售价,高估了软件产品收入,以达到增加即征即退税款的目的。根据相关规定,税务人员建议企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关联销售价格,最终要求A公司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6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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