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楼盘。2013年,该公司对其中一栋住宅楼进行预售并已全部预售完毕,但该栋住宅未取得竣工结算资料也未取得产权证明,仅对其中一部分商品房在不同的时间点与购房人办理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对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办完房屋交付手续的商品房才属完工产品,在完成交付手续的当月结转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成本。
但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一栋已预售完的商品房只要有一套完成了交付使用手续,达到视同完工条件,则整栋楼都应视同已完工,在第一套完成交付使用手续的当月应就整栋楼中实现的预售商品房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已预售房屋在确认完工产品结转收入和成本时,是按“套”还是按“栋”来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预售的部分房屋交付使用时,则视为整栋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因此,纳税人应在部分房屋交付时,就本栋楼已实现预售的房屋结转销售收入和相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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