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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电子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05-28 16:46:54台州市财政局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电子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台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5-5-27

实施时间:2015-5-27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财政局拟制发的《台州市电子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tzcsfg@163.com

传真电话:0576-88207274

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天元大厦

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政策法规处

2015年5月27日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电子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财政分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市电子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现将《台州市电子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台州市电子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商务局

2015年 月 日

附件:

台州市电子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台政发[2014〕30号),为了规范市电子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电子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符合省和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区电子商务发展,主要用于市区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高端企业,促进电子商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和集聚化发展,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业体系,提升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扩大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容量和就业,带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显著提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市商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等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台州市区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及相关单位。

第六条 支持内容

(一)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建设。

(三)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初创企业培育。

(四)支持电子商务推广培训和人才引进。

(五)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标准化建设和质量提升。

(六)支持电子商务相关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每年初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报市政府审批后,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各区(含集聚区、开发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申报。

企业(单位)当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市级投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享受一项政府奖励,企业(单位)当年度符合多项政府奖励扶持政策的,就高申报一项。

(二)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市区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核筛选,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属企业(单位)申请的项目,直接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审核和拨付程序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市级有关单位和各区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并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按上报项目质量进行筛选,综合平衡后,共同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通知,并按申请单位财政隶属关系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区财政局及市级有关单位。

对申请资金规模较大、技术要求较高和商业模式较新等的电商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涉企专项资金使用方案预先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九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市商务局负责对市区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进行跟踪问效,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将有关情况报市商务局。

(二)健全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区财政部门对于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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