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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的通知

2015-06-08 11:04:01中国证券业协会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中证协发[2015]120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2015-6-5

实施时间:2015-6-5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5月9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现修改为:“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6月5日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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